勞動者就業的不穩定性和就業質量下降。 一些勞動者被派遣用工單位后,用工單位隨意安排超時加班加點,不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,不按勞務派遣協議提供勞動保護條件等。并且用工單位可隨時炒勞動者的“魷魚”而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。
勞務派遣成為一些用工單位逃避責任的慣用手段。 在正常的用工方式下,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,必須為勞動者辦理相關的社會保險,而在勞務派遣這種方式下用工單位卻不用。而勞務派遣單位往往都是一些資金規模小,基本上是沒有什么固定資產的公司,加之管理不到位,往往沒有實力為勞動者辦理有關的社會保險,從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。
一旦發生糾紛,用人單位、派遣機構和勞動者之間責任難以分清。雇主相互推諉責任,勞動者維權成本高、維權困難的問題。三方法律關系,給推諉法律責任帶來了空間。由于《勞動合同法》頒布前,我國在這方面還沒有建立規范的管理制度,勞務派遣適用于那些領域、那些工種?勞務派遣機構應當具備那些資質?對一些勞務派遣機構坑蒙拐騙、截留工資保險費用等不當行為如何制裁?用工單位對勞務派遣工承擔那些直接責任等等?都沒有明確的說法。特別是在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、勞動者在職場中處于弱勢地位的情況下,勞務派遣容易被濫用,勞動者往往被這種用工方式所損害。
虛假勞務派遣問題存在。虛假勞務派遣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已有了勞動關系,但用人單位卻想方設法讓工人與自已解除勞動合同后和“新老板”——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,然后再要求勞務派遣公司把工人派回到自已的公司上班。虛假勞務派遣危害更大,首當其沖的是損害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,最大的收益者是原用人單位,它可以借此減少工資、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成本,同時把問題和責任推給了勞務派遣機構。而一旦產生問題,勞務派遣機構往往無實力解決,甚至有的可能在收取了用工單位支付的管理費后“卷包”走人,規避責任。
同工不同酬,在大量使用派遣工的一些行業、企業里派遣工工資普遍偏低,有些只有正式工的1/2~1/3,派遣勞動者與正職勞動者不公平待遇問題。受派勞動者往往從事的是替代性的工作,受派單位給予派遣勞動者的勞動條件一般較正職勞動者的條件差,受派公司的一些福利往往也享受不到。不同福利待遇,勞動者的社保、住房公積金及其他福利得不到享受。
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條件、組織形式混亂,承擔責任能力差,利用派遣作為企業用工的主要形式.目前,勞務派遣單位的組織形式多種多樣,從正規的有限公司到個體組織,參差不齊,相當的勞務派遣單位資金少,承擔責任的能力差。
工會的保障問題。派遣單位雇傭的勞動者,其工作場所不確定且分散在各處,派遣勞動者之間很難相互熟悉,很難有凝聚力,更不用說組織工會了。在受派單位又是短期的工作,很難加入受派單位的工會。當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,缺少工會為其維權。